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就两名被告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私自改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各罚款5万元的决定。
因认为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使用、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某电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将两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停止制造、销售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成品及半成品,并索赔20万元经济损失等。两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在法院证据保全后至现场勘验前,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改动。随后,两被告又承认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拆除了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挡水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保持证据保全时的状态是判断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两被告私自改动产品且未向法院如实告知,该行为会使法院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因此,法院认为,应对两被告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适当惩戒。据此,法院对两被告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两被告已经按期缴纳了上述罚款,且均未申请复议。
点评
如今,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时有发生,当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应沉着冷静,仔细分析对方的诉求和自己产品的技术特征,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不侵权抗辩,而不是做一些小动作,从而让人认为这是对自己产品的不自信。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明显加大,当事人破坏相关证据或产品,会让法院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甚至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对伪造证据或破坏证据的当事人开出罚单,既是对失信诉讼行为的有力惩处,也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诉讼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姜 旭)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