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密公司欲阻他人分享“sheer love”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维密公司欲阻他人分享“sheer love”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7日 浏览[548]

    作为风靡全球的时尚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刚刚在华经历了一场商标权属纷争,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至此,浙江省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庆鹏公司)注册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能否继续维持注册,发生了新的变数。

   

  展开维权


  据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下称维密公司)方面介绍,“SHEER LOVE”(纯粹的爱)为该公司旗下香水、沐浴露等商品的系列品牌之一。目前,维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美国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下称浴美健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了“SHEER LOVE”商标。

    据了解,庆鹏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销售等。2011年9月2日,庆鹏公司提出该案诉争商标即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肥皂、浴液、化妆品、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

    2014年11月3日,维密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SHEER LOVE”商标的不正当抢注;此外,维密公司认为庆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5年7月3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维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之情形,诉争商标标识本身亦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同时,商评委认为维密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在中国在先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形成一定影响;同时,诉争商标中的外文部分“sheer love”具有固定含义,并非独创词汇,加之诉争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十分爱”亦可使得相关公众将两商标作进一步区分。据此,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维密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应予以维持。

    维密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


  首战告捷


  在该案行政诉讼阶段,维密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庆鹏公司在第3类、第18类及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791件商标,其中包括“La pargay纳帕佳”“Cathy Cat”“ELLA MOSS”“NOVAE PLUS”“Estelle Vendome”等与国内外知名服装、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就庆鹏公司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作出了30份不予注册决定,认定庆鹏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之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要。

    庭审中,庆鹏公司称其申请注册有791件商标,其中实际使用的商标约为一两百件,其余商标系作为资源储备之用。

    针对该案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诉争商标在内,庆鹏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维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同、近似的商标,而且庆鹏公司还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抄袭和刻意模仿原告相应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依据其抢注的商标对原告的经销商提出侵犯商标权之诉,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民事权益。虽然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与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非一定相关,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此种相关性足以确认。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庆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维密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更是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庆鹏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诉争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或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并且,即便诉争商标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因其注册和使用均存在明显搭便车、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之情形,此种“毒树之果”亦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王国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地安门”陷入商标纠纷 下一篇:“百佳之选”纠纷峰回路转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万达写字楼A座17层1718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