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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动画形象被擅用 央视动画开展维权
发布日期:2017年2月17日 浏览[607]

    近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称其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构成侵权,并据此提出共计40万元的赔偿要求。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1995年版及2013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上映后,获得了广泛关注,收视率较高,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经调查,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此外,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还擅自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微信公众账号对外宣传。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据此,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祝文明)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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