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莱”与“奥莱尔”近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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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莱”与“奥莱尔”近似吗?
发布日期:2017年2月18日 浏览[344]

    位于法国的奥莱尔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奥莱尔公司)因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争议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后,商评委提起了上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据此,商评委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似起纠纷

    据了解,第7416906奥莱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位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创涛有限公司(下称创涛公司),申请注册日期为2009522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414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焊枪(机器)、农业机械、轧饲料机、机器轴等商品上。第3413701奥莱尔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奥莱尔公司,申请注册日期为20021223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47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线性或旋转发动机、液压调节器、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等商品上。

    2012213日,奥莱尔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侵犯了其商号权,遂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机、液压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固定或活动的液压机器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二者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莱尔作为奥莱尔公司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奥莱尔公司的商号权。据此,2013917日,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液压机、液压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奥莱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机、液压手工具和机器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奥莱组成,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奥莱尔,两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依据商品分类表,机器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奥莱尔公司在争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上诉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商评委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争议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在该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奥莱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奥莱尔构成,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争议商标,两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方式、发音上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机、液压手工具、机器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固定或活动的液压机器设备、液压泵、液压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李群)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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