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爱”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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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爱”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日 浏览[473]

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将他人商标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湖北广播电视台(下称湖北广电)与第5036874号“如果爱”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赵某对簿公堂,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纷争。


  日前,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湖北广电将“如果爱”文字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赵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了解,《如果爱》为湖北广电制作的大型明星恋爱真人秀节目,于2014年5月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湖北卫视频道(下称湖北卫视)开播。


  涉案商标由赵某于200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文娱活动、电影制作、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


  2015年3月,赵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北广电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湖北广电消除以“如果爱”为名称的栏目宣传和广告招商、《如果爱》节目在湖北卫视的播出及其他电视频道与视频网站上的播出或转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广电虽然使用了与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字样,但其使用方式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赵某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广电辩称,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也不例外,我国相关法律应允许对有关文字进行非商标性的合理使用,其对“如果爱”文字的使用是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


  经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文字商标而言,商标权利人并不能绝对限制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如果行为人使用的系文字本身固有的含义,亦未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行为人的使用属正当使用,此种行为被法律所允许,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该案中,湖北广电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需从行为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效果3个因素进行考量。


  该案中,湖北广电以“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系使用该词汇本身的固有含义来概括节目的内容与主题,并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其主观上为善意;同时,湖北广电在电视节目、涉案网站、官方微博上使用“如果爱”文字,无论是字体颜色还是字体大小均较为规范、合理,没有证据显示存在突出、放大使用的情形,而且其涉案使用行为符合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的一贯做法和电视媒体经营的商业惯例,亦符合汉语表达言简意赅的使用习惯;另外,湖北广电使用涉案“如果爱”文字的行为,并未达到标识节目来源或出处的功能,进而也未发挥商标的标识性功能,当然亦不会对涉案商标的功能实现造成影响。


  通过对湖北广电对“如果爱”文字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的分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北广电将“如果爱”文字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仅是使用文字本身固有含义,其目的是为更好地体现节目内容及风格特点,主观上并无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湖北广电的涉案使用行为规范、合理,符合电视行业的商业惯例及语言表达习惯,“如果爱”文字未发挥标识涉案电视节目来源或出处的功能,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湖北广电的涉案行为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赵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王国浩)


  行家点评:


  王华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实质上使用的是商标构成要素的固有含义或原有性质,并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而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主要是判断标识的使用是否产生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这一核心要素的判断至少应包括3方面。


  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首先应考虑相关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使用意图是依据客观行为对主观的推断,而对于行为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案中,湖北广电使用的“如果爱”电视栏目名称契合节目主题及风格,而涉案商标“如果爱”的权利人赵某并未在电视娱乐节目等相关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而且湖北广电作为一家省级大型电视台,在打造电视节目时具有赵某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自然无需攀附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商誉,即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同时,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要衡量相关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使用方式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符合语言本身的使用习惯。“如果爱”一词并非臆造词汇,其稳定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使用,因而作为商标天然显著性低。但作为节目名称却可以契合节目内容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符合汉语表达的使用习惯。加之其实际使用方式符合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惯例,因而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此外,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还需要判断在使用效果上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便需要判断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对于双方各自形成的影响。具体到该案中,即为湖北广电使用电视节目名称“如果爱”是否会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否会影响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功能实现。而该案中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所以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并未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属于正当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正当使用是平衡商标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产物,在对社会公众利益予以倾斜的同时,也是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限制。该案判决结果系基于当下情况作出,如果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通过更长时间及更广范围的使用而得以增强,对于社会公众的合理避让要求也会随之增大,也需给予注册商标相匹配的保护力度。对于商标正当使用的把握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商标正当使用的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制度。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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