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系篡改后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昨天审结了此案,林志颖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4.5万元。
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 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并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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