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岂能亵渎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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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岂能亵渎传统文化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4日 浏览[351]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著名的《道德经》是其代表作。可以说老子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历史文化地位毋庸置疑。

 

  将老子的画像当成注册商标并用在烧酒等商品上,很显然是对老子形象的亵渎。老子主张清静无为与世无争,就是教导世人不要盲目追逐权力与物质,要注重提升内在的修养,但是让老子为商业代言显然与其精神思想格格不入。然而,张某却不以为然,认为将老子画像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不妥,理由是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不可否认,老子作为两千年前的人不可能留下确凿无疑的影像。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老子相貌如何,已不可考。但是众多公开出版物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诉争商标被视为老子画像是约定俗成的历史文化现象,也就是说诉争商标上的古人形象是老子早已经形成社会性的共识,只要看到这幅画像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老子,而不会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古人画像。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对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执行,要知道法院的裁判具有极强的社会指引性,反对亵渎传统文化的行为务必旗帜鲜明,驳回诉讼请求就是从实体上否认了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坚决反对、裁判清晰有力。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古代先贤,任何人都必给予足够的尊重与敬畏,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是出于怎样的目的,都不能将其形象注册成商标广泛使用,任何文化先贤都不允许被随意解构亵渎。而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无论其影响程度多大,对解构亵渎传统文化的行为我们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司法裁判作为权威的终局性评论,务必继续发挥引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作用,当好优秀传统文化的守护者。(刘勋)

 

 

新闻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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