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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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案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 浏览[934]

案情

  2009年2月,江苏省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收到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狮)的特快专递,内容是: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海狮)销售的洗涤机械与江苏海狮生产销售的是同类产品,其企业字号“海狮”与海狮注册商标相同,易对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是江苏海狮的产品。2008年12月21日,在江苏海狮诉王立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海狮注册商标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的规定,江苏海狮申请要求海陵工商分局作出撤销泰州海狮企业名称的决定。

  海陵工商分局经调查核实,江苏海狮的海狮注册商标于2008年12月21日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泰州海狮于2008年5月16日登记注册,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前,海狮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后,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撤销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海陵工商分局于是回函江苏海狮,陈述理由,驳回其申请。

  几天后,海陵工商分局再次收到江苏海狮的特快专递,内容是:该公司的海狮注册商标早在1992年就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的规定,以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的规定,江苏海狮再次向海陵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

  海陵工商分局经过查证核对,确认了江苏海狮的海狮商标于1992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事实。

  对江苏海狮的申请,海陵工商分局确无理由驳回他们的申请,于是动员泰州海狮变更企业字号。岂料,泰州海狮不愿意,并表示如果工商机关要求其变更企业字号,就得补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如果工商机关强行撤销企业名称,公司将诉诸法律。另一方面,江苏海狮也向海陵工商分局施加压力,称如果不撤销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就起诉工商机关。

  实事求是地讲,泰州海狮登记注册并无过错,强行撤销其企业名称或要求其变更字号,一旦引发诉讼,工商机关极有可能败诉。这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案使海陵工商分局进退两难。

  后来,海陵工商分局的同志反复研究江苏海狮寄来的材料,发现其商标注册证上“海狮”两个汉字离海狮顶球的图形很远且字很小,不像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在第七类机械商品上的汉字海狮注册商标,是江苏省靖江市某企业早在1972年就注册了的,且该商标也是江苏省著名商标。工商人员再研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发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书上写明:江苏海狮使用在洗涤脱水机、干洗机、炕干机上的第506524号海狮顶球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原来,江苏海狮的注册商标其实是海狮顶球图形商标,并非汉字“海狮”和“海狮顶球”图形的组合商标。图形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不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显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海陵工商分局再次驳回了江苏海狮的申请。

  思考

  这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虽然落幕,但笔者认为,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在工作中注意。

  1.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要不断完善更新。每年都有新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经媒体对外公布,一经公布,必须立即把新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录入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对原先是著名商标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商标,应从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中删除。例如这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案,幸亏靖江市某企业与泰州海狮生产的产品不同,在市场上未形成竞争,因此没有以其是著名商标为由,对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倘若靖江某企业和泰州海狮生产同种产品,向海陵工商分局提出撤销泰州海狮的企业名称,问题就复杂难办了。因此,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要随着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公布及时更新和完善。

  2.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纠纷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件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还不是很清楚。各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无法将所有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输入到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导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认为,一旦出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应首先考虑在先权。如果企业字号登记在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后,不必撤销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字号登记在后,但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不是相同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必撤销企业名称;如果是同类产品,要先动员企业自己申请变更企业字号,若企业不同意变更,这时才能启动撤销程序。

  3.对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有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的字号,只要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一律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不妥,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与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应予以驳回;如果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与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属同类产品,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应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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