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城”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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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城”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5万元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7日 浏览[476]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御公司)与被告三亚贵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贵丰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贵丰公司赔偿京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

 

  京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第12611701号注册商标、第12611702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以孔雀城系列商标作为楼盘开发和销售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得孔雀城系列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京御公司发现,贵丰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的三亚孔雀城楼盘在销售、宣传等方面均突出使用孔雀城字样,侵犯了京御公司对上述的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为被诉侵权楼盘进行宣传,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将贵丰公司、搜狐公司诉至法院。

 

  贵丰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孔雀城标识与引证商标并不相同,其使用方式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搜狐公司则认为,其与贵丰公司无合作关系,其登载被诉楼盘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贵丰公司在被诉楼盘入口石碑、建筑物外墙、宣传册及销售人员的名片上使用孔雀城标识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且使用方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属相同服务,其使用的孔雀城标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搜狐公司与贵丰公司无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登载被诉楼盘信息的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贵丰公司赔偿京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5万元。

 

  点评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该案中,引证商标中其文字部分孔雀城属于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而贵丰公司在使用孔雀城等相关文字内容时,孔雀城三字均较其他文字内容字号更大、更加醒目、也更具有识别性,亦属显著识别部分。(一线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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