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康菲”, 一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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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名“康菲”, 一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 浏览[40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下称康菲公司)与被告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康菲公司)、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宇通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天津康菲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康菲”字样,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康菲公司诉称,其是全球著名的国际能源公司, “”商标、 “康菲”企业简称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天津康菲公司注册了“康菲”作为其中文字号,并组织、许可宇通公司生产标有“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产品,实施了对康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故康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康菲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要判断天津康菲公司是否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判断康菲公司主张的企业名称“康菲”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菲”为原告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在与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天津康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在与原告相同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并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宇通公司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注,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在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企业名称混淆行为时,通常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具有一定影响,在此前提下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来源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一般应考虑销售商品的渠道、所售商品的类似程度、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及被告是否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成 菲)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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