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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擀面”竟然不是手擀的?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浏览[414]

据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在选购某公司生产的“裕某手擀银丝挂面”时发现,面条包装上的“手擀”仅仅是个商标,面条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手擀面。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裕某手擀银丝挂面”上的“裕某手擀”末端右下侧“R”显示此为注册商标,紧挨的第二排“银丝挂面”系该面条的商品名。记者注意到,直径3毫米的“R”字体与直径27毫米的“裕某手擀银丝挂面”字体比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于选购面条的消费者来说,这个外包装事实上是在向消费者强烈传递“手擀面”的信号。记者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这并非个别现象,很多标示“XX+手擀”的面条食品都通过以商标字体、颜色及与商品名的排列组合,巧妙地将商标与商品名融为一体,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消费者大多对此类“手擀面”难辨真假。  


那么,“手擀”这样明显不具有显著性的词汇,为什么可以注册为商标呢?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手擀”显然是直接表示手擀面类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根据前述规定,本不应予以注册,但为何却能通过注册呢?原因是《商标法》只是绝对禁止“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的标识单独注册为商标,但是对于此类词汇和其他具有显著性词汇的组合,却无法禁止注册。例如,“电子”注册在电脑产品上属于缺乏显著性,但是如果是“红日电子”,却很可能获得注册。正因为这一原因,记者才能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其他词汇+手擀”的商标不但存在,而且还是商标审查机关认可的注册商标。除了前述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标审查机关在审查“其他词汇+手擀”商标的显著性时,只能获悉此类商标将被注册在面条类的商品上,但是对于具体的面条食品的制作工艺细节,无法知悉也无法预测,因此没有理由不予通过,而这恰恰成为一些企业得以利用的漏洞。


对于在非手擀工艺生产的面条上使用“其他词汇+手擀”的商标,是否欺骗消费者,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包括一些法院)认为,在食品生产领域,“手擀面”主要强调的是一种特殊的面条形态与口感,至于其制作工艺既可以是手工制作也可以是机械生产,而机械生产的手擀面并不违反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另一种观点(包括一些法院)认为,这会误导消费者。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原因在于,从前述的新闻报道来看,很多面条生产企业在商品上实际使用“其他词汇+手擀”的商标时,都在刻意突出“手擀”字样,而弱化、缩小商标注册的R字样,甚至“小到无法辨识”。显然,生产企业的这种操作,只能理解为其目的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这从侧面也说明了某些企业知道机械生产的面条如果如实标记,并不会吸引到想买真正手擀面的消费者。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在非手擀工艺制成的面条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其他词汇+手擀”商标,不但涉嫌违反《商标法》,而且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对于在非手擀工艺制成的面条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其他词汇+手擀”商标带有明显欺骗效果的,既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而在非手擀工艺制成的面条类商品上通过各种方式强化“手擀”字样,弱化其商标信息,就属于典型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应当予以规制。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前述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新闻来自: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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