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与外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看看“SWISSGEAR”商标案就知道了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如何考量与外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看看“SWISSGEAR”商标案就知道了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浏览[557]

    瑞士威戈有限公司(Wenger S.A.,下称威戈公司)申请将SWISSGEAR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钱包等商品上,因被认为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在他人提出异议后,其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相继予以驳回,威戈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威戈公司的上诉,商评委对第6272275号SWISSGEAR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威戈公司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2012年3月,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内,福州跨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跨洋公司)等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3年6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威戈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11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并提交了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的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材料等证据,以证明SWISSGEAR部分的注册和使用得到瑞士政府的许可。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SWISS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威戈公司在瑞士获准注册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不能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威戈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威戈公司的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并不能当然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威戈公司的诉讼请求。

 

  威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已在瑞士完成第680267号SWISSGEAR商标的注册,并已取得在瑞士注册的相关SWISSGEAR商标的所有权,应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注册SWISSGEAR商标。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SWISSGEAR在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国家名称SWISS的新含义,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标在瑞士联邦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当然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威戈公司未提交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威戈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姚小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申请人证明申请商标经外国政府同意,主要是举证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该国已经获得注册,则视为该国政府同意。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273号行政判决中认为:瑞宝表有限公司在瑞士联邦获准注册的第654834号、第659372号商标均包含的组成部分CHRONOSWISS与申请商标CHRONOSWISS相同,应视为瑞士联邦已同意SWISS作为标志使用注册。可见,当时司法观点是认可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该所在国注册,视为该国政府同意。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京73行初5084号行政判决中则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KOREAZINCCO.,LTD部分含有KOREA字样,KOREA可译为韩国,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可区别于国名之含义,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标在瑞士联邦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当然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将SWISSSWISSGEAR作为商标在中国注册。在威戈公司未提交瑞士政府同意被异议商标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可见,法院对于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以明示同意为原则,而不以商标在该国注册来推定该商标在中国注册获得该国政府同意。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从京东商号案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下一篇:天津华联能否继续以“联华”之名替他人推销?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凤凰国际写字楼B座10层1006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