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20日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公司发展的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原告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其用本名后两个字作为商标,经过二十余年的辛苦经营,打造的螺蛳粉在柳州已家喻户晓,且在广西区内也小有名气。2007年8月28日,该商标公告注册为第4131529号,核定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类”。
原告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其于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且跟何某说明要将商标办理在其本人名下。然而,令原告没想到的是,何某谎称注册不了,却实际上将该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直到2010年,原告知晓此事后,气愤地找何某理论。何某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于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让回到黄爱民名下。可是,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其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爱民螺蛳粉”加盟,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
庭审上,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这些加盟店除了柳州,还分布在广西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多个地市。
当天庭审,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一加盟店被告南宁某大酒店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主要辩称,黄爱民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而其使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显著区别,且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在法庭事实调查环节,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一是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二是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爱民图形”相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以及消费小票使用;三是在外卖广告、门头招牌、消费小票上使用“爱民”和“爱民螺蛳粉”的标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作为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示使用,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索赔总额达44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原告黄爱民在一个案件中,诉请前四被告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刊登致歉声明,对已造成的品牌误认进行澄清,为原告“爱民图形”商标恢复名誉。
在原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答辩和法庭进行事实调查、质证后,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判决。(覃柳苏)
新闻来自: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