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葵花宝典”案谈商品化权益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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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葵花宝典”案谈商品化权益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3日 浏览[445]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游奇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中,“葵花宝典”商标(即诉争商标)由上海游奇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商品上。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以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游奇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法律分析】


  在《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的虚构作品名称“葵花宝典”是否属于可受保护的“商品化权益”认定方面,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作为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产生关联。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是武侠小说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诉争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金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已经获得了金庸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权益。


  多数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商品化权益”适用对象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能否适用于“作品中的作品名称”应持审慎态度。“葵花宝典”为《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的虚构作品名称,随着《笑傲江湖》小说及影视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为公众所熟知,但正因此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词汇,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葵花宝典”已经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此种情形下,如果仍将我国著作权法中不属于保护对象的虚拟作品名称纳入到在先权益的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利益并限制了公众的表达自由。因此,“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权益给予保护。(杨洁 田芬)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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