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惊现“莆田系”石油?中国石油和中匡石油的商标是与非快来了解一下!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市场惊现“莆田系”石油?中国石油和中匡石油的商标是与非快来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7日 浏览[366]

    一段此中匡石油非彼中国石油的视频曾在网上热传,很多网友表示不敢加,怕被诓,并纷纷直呼莆田系防不胜防。近日,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再度牵扯出中匡石油的是是非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公司)的第11755200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公司)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如图)、第5515017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如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得以维持。

 

  异地同行起纷争

 

  记者了解到,中匡石油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柴油、汽油(仅限分公司在取得前置许可后经营)、润滑油、煤油批发、零售及加油站管理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匡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辉是福建省申国石油有限公司(下称申国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中匡石油公司与申国石油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还系莆田市城厢区华达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农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012年11月16日,华达农业公司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车辆加油站、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汽车清洗等第37类服务上。2016年,诉争商标被核准转让予中匡石油公司。

 

  中国商标网显示,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中匡石油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宝石花图形及中匤文字的商标;申国石油公司申请注册有申国石油”“甲国石油”“由国石油”“中固石油等商标;华达农业公司申请注册了中匡石化”“申国石油”“中园石油等商标。

 

  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招致中国石油公司的注意,并由此引发中国石油公司与中匡石油公司之间的纷争。

 

  中国石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断申请注册摹仿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商标的标识,并在实际使用中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具有攀附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中国石油公司的上述主张,中匡石油公司回应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标识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是否近似引争议

 

  围绕不同观点,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接近,在颜色构成方面亦高度近似,均由上部分黄色花图形及下部分红色构成,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给消费者整体印象接近,不易区分,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表示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是内部向左下和右下散发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引证商标一是由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及汉字中国石油构成,引证商标二是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图风格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标识上的近似。同时,中匡石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市场上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能够产生区分。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处于上诉期,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王国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多家公司因东阿阿胶卷入纠纷,怎么回事? 下一篇:“宝贝标题”撞脸小米, 淘宝商家被判侵权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凤凰国际写字楼B座10层1006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