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邦诉莫特森、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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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邦诉莫特森、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浏览[346]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默邦公司)诉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莫特森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推广引发纠纷

 

  默邦公司成立于2010510日,经营范围包括橡胶制品、劳防用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等。莫特森公司成立于2014227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橡胶制品、防弧光板材、防弧光门帘、焊接防护屏等。

 

  默邦公司诉称,其创建的默邦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莫特森公司辩称,其曾于2016年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件含默邦中文字样的商标,并于2017年获准注册,类别为第9类(防眩光眼镜、防眩罩等)和第27类(有机玻璃、塑料板等)。因此其设置默邦作为关键词系合法使用,且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用户混淆。

 

  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推广用户签订协议时多次提示客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保证推广信息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在收到起诉书后,根据高度谨慎原则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已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且在搜索结果链接名称和描述内容中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进行宣传,引人误以为两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默邦公司系百度加V客户,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5.377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20万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

 

  该判决作出后,莫特森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赔偿数额不合理,百度公司认为其已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应对被诉行为承担责任,两公司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莫特森公司在百度网的推广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莫特森公司将默邦公司全称作为关键词推广,存在故意误导他人的行为;在两公司业务范围存在重合,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情况,足以使大众产生混淆。莫特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将默邦作为关键词推广的行为,因默邦并非默邦公司的企业名称,仅作为默邦公司字号中的显著部分,涉案行为发生时,亦非默邦公司注册商标,而莫特森公司注册商标“Mbang默邦中亦包含默邦字样。默邦与默邦公司不足以证明已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推广服务时,对于推广者的关键词不负有主动审核的义务,对于较明显的侵权行为或者收到通知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应的行为。该案中,莫特森公司将默邦公司全称及默邦添加为关键词的行为,因莫特森公司注册了“Mbang默邦商标,二者间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商难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故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赵瑞科)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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