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电缆”一“标”不事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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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电缆”一“标”不事二“主”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浏览[368]

    在广东省,以“珠江电缆”为字号的企业有数十家之多。围绕着“珠江电缆”4个字,佛山市南海区两家生产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产生了权属纠葛。继今年4月双方围绕“珠江电缆”字号展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落锤后,二者因“珠江电缆”商标而起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纷争日前也有了新进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珠江电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珠江电线电缆公司)的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能否一家独占专用?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诉争商标由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电缆、电线、电话线等第9类商品上。2017年3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第1543期《商标转让/移转公告》,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珠江电线电缆公司。


  此后,该商标引发了一起不正当竞争诉讼。2015年,珠江电线电缆公司将珠江电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对珠江电线电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珠江电缆”或“珠江电缆科技”字号的行为,对珠江电线电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珠江电缆”字样,并赔偿珠江电线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根据上述判决结果,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于今年7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佛山理运新强电气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珠江电缆科技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珠江电缆”在电缆行业为通用名称,指代来源于珠江地区的电缆名称,同时表明了广东地区电缆产品的产源来源,缺乏显著特征,理应由本行业和广东地区生产电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


  针对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珠江电缆”属于电缆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并未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产地等相违背,进而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存在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据此,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珠江电缆”泛指广东地区电缆产品并成为电缆行业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进而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亦不具有不良含义或负面影响,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据此,法院于今年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珠江电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珠江电缆”由本行业特别是在广东地区生产电缆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为指代广东地区电缆产品的代名词,已成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本属于公有领域的标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电缆行业的通用名称而缺乏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珠江电缆”被我国相关法律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故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电缆等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称;珠江电缆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其所主张的大量包含“珠江”字样相关企业在电缆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法确定“珠江电缆”标志的使用方式、使用强度、范围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且珠江电缆科技公司提交的“珠江电缆”网页搜索结果未能显示该网页中的卖家均使用“珠江电缆”这一名称指代某一类电缆商品,也未能证明电缆商品领域中的相关公众已将“珠江电缆”作为商品名称加以识别和对待,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珠江电缆”属于电缆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此外,在双方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定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珠江电缆”或“珠江电缆科技”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珠江电缆”并未淡化为电缆等商品通用名称的考量因素。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出发,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未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进而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诉争商标标志本身不具有不良含义或负面影响,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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