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康师傅”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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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康师傅”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0日 浏览[309]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顶益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康师傅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搜斗士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郑州康师傅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康师傅”字样对其生产销售的桶装水进行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侵犯了顶益公司对第1321811号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郑州康师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据了解,郑州康师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顶益公司诉称,其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享有“康师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郑州康师傅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桶装水上使用了“KSF”“ZZKSF”标识,并在马可波罗网及第三方网站的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郑州康师傅公司在其官网中介绍其“隶属于康师傅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源自地下七百多米的超深井优质矿泉水”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搜斗士公司作为马可波罗网的经营者,构成帮助侵权,且搜斗士公司在页面的推荐图片及文字中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康师傅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连带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郑州康师傅公司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郑州康师傅公司有自有商标,所使用的标识符合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康师傅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相关行政部门合法注册,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搜斗士公司辩称,其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犯顶益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顶益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郑州康师傅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桶装水,与第1321811号“康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构成同一种商品,与第30类中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的“康师傅”文字与第13218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的“KSF”“ZZKSF”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和呼叫方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郑州康师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康师傅”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顶益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搜斗士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该案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信息,不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未侵犯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认为,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顶益公司的“康师傅”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康师傅公司对其公司资质和产品质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点评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加大对特定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制仿冒、搭便车等非通过诚信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乱象,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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