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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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4日 浏览[437]

16日上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和庭审观摩。据悉,这起案件审理既标志着我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进一步深化落实,也是知识产权法庭推行“三合一”审判的又一工作成果。

该案是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的纠纷,原告某食品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向被告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第三人某商贸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为由,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作出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

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向被告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对该通知书予以维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并认定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审判长王颖鑫介绍,行政诉讼案件是大家熟知的“民告官”,它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比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更加复杂,除了依照行政法审核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还要依据知识产权法审核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对比标识或技术特征的相似性、判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等。对于此案,需用到知识产权专业性的判断,并准确适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原告主张第三人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是突出使用字号,是否会造成公众误认。另外,关于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关规定。”王颖鑫说。

庭审结束后,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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