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酒鬼”酒遇上“酒鬼”花生,双方权利人几度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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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鬼”酒遇上“酒鬼”花生,双方权利人几度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浏览[385]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现任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百世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官某于2003年6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2007年5月21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百世兴公司。

  记者了解到,百世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官某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营花生、菌类等休闲零食。与之产生纠葛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来,生产销售“酒鬼”“湘泉”等多个品系,1996年其提交第1157000号“酒鬼JIU GUI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1998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上。

  2015年12月4日,酒鬼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诉争商标构成对其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与其第1639051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309号“酒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951号“酒の鬼”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百世兴公司辩称,经其多年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该公司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知名度较高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酒鬼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酒鬼酒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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