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告vivi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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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告vivi侵权!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浏览[356]

 


 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人按照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我们都知道vivo手机品牌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所属运营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品牌运营和商标保护,注册了一系列防御商标,然而不曾想市场竟然冒出个“vivi”手机,这也就引发了两者的纠纷。

  

  vivo被vivi傍名,诉至法院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viv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变压器(电)、导航仪器、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手提电话、天线、荧光屏,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之后,维沃公司发现某通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并将“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某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

  另外,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2019年,维沃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公司上述行为有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注册商标vivo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宣传与原告注册商标vivo近似的vivi标识手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讯公司销售的两款vivi手机,标识与原告vivo手机近似,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生产、销售vivi手机的获利金额为34.5万元,确定被告某通公司按照获利金额的3倍予以赔偿,即103.5万元。另查明,被告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已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2013年至今,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时有报出,近两年来,“惩罚性赔偿”更是多次在各种案例法规中提及。

  前有小米诉“小米生活”商标侵权案,江苏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小米公司5000万元,引起广泛关注。如今福州法院针对手机品牌“vivo”商标维权也做出同等依据判赔,体现了司法对于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惩治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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