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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山楂树下”商标 新乡市两家公司被罚300万元
发布日期:2021年1月5日 浏览[303]

12月19日讯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天津冠芳公司诉新乡发财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芳公司)系“山楂树下”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果汁饮料等。冠芳公司及其“山楂树下”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生产、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雨公司)在其大量销售的山楂果汁饮料商品上突出标注“山楂树下”字样,其包装装潢与冠芳公司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高度相似。冠芳公司认为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冠芳公司“山楂树下”商标及其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包装装潢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冠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宣传情况,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立山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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