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中国免税品集团诉三公司仿冒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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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中国免税品集团诉三公司仿冒案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21年7月5日 浏览[322]

因认为在杭州等地有一些打着免税店招牌的店铺,在店铺和装修装潢中突出使用“GDFS”商标,与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免集团)的商标“CDFG”“CDF”极其相似。中免集团将三家侵权公司告上法庭。



5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仿冒免税店获利 一国企索赔50余万



   中免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免税业务的国有专营公司,按照国家赋予的“四统一”管理政策对全国免税行业实施统一管理。



   中免集团介绍,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其先后与全球超300家世界顶级奢侈品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向出入境旅客、国际海员、外交人员及海南离岛旅客提供免税品购物服务,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200多家免税店,已发展成为世界上免税店类型最全、单一国家零售网点最多的免税运营商。在全国开办100多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国内拥有及广泛的影响力,对“CDFG”“CDF”商标采取了大量法律保护措施,也进行了大量宣传。



  2018年1月起,中免集团发现,在杭州等地陆续发现有一些打着免税店招牌的店铺,在店铺和装修装潢中突出使“GDFS”商标,与原告“CDFG”“CDF”极其相似。



   经核实,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香港某免税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系共同侵权,由被告一注册网上购物商城网址“m.gdfs.com”,由被告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三被告均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运营,包括GDFS免税店、GDFS维多利亚体验店、GDFS淄博体验店、GDFS上海爱琴海免税体验店等,三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指向的购物网上商城网址均是m.gdfs.com,该购物网上商城处于运营中,可以购物,三被告均可以从中获利。



中免集团认为,三被告在线下店铺、微信公众号、网上商城等使用“GDFS”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直接经营或授权店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50余万。

被告



因不属于同一行业 不形成竞争关系



   被告方认为,他们从事的是面向社会开放的跨境电商业务,而中免集团从事的是免税品经营的公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在特定区域开设免税店进行销售,两者并不是同一行业竞争对手。从税收制度上看也不一样,中免集团从事免税品经营,销售的商品没有税,被告售卖的商品则是含税的。


另外,虽然双方在销售的产品上有相同的地方,但销售模式完全不一样,属于互补的关系。



    被告还认为,中免的汉字简称、CDF缩写并不具有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程度,cdfg的域名也没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原告使用CDF,往往配合中文的文字,写明中国免税或中免集团,目的就是让别人知道CDF是中免集团,如果大家都知道CDF是中免,那么原告就不用组合使用了。我们理解的具有知名度的简称,是像CCTV、BMW这种,一说就知道的品牌。”被告称,目前他们还是一个创业的小公司,远远没有达到巨大收益,故不同意中免集团的主张。



焦点



不是做免税品的 为何用相关头衔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CDF/CDFG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原告主张的域名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域名;3.双方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4.被告的相关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对此,中免集团认为,CDF、CDFG就是与原告绑定在一起的,有一定影响,域名构成主体部分也是cdfg,虽然原告没有单独使用,但是在组合使用中都是突出CDFG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裁决书中没有否定CDF具有影响力。



   而被告在网站首页、公众号均是以免税来命名的,网页左上角显示与免税品同质同价,“被告声称他不是做免税品的,却用免税品进行宣传,实际上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使用GDFS与我们的CDF、CDFG有相似,叫法也近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中免集团称,其作为中国最大从事免税品经营的公司,知名度及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被告的网站及跨境电商材料及线下店铺的装修装潢使用GDFS标识,其还使用免税品这个头衔,是搭便车的行为。



此外,中免集团还认为,索赔金额就被告收入来说已经是非常少了。



未销售免税店商品 只是跟免税店卖的一样



  被告方辩称,中免集团是在自卖自夸,事实证明没有多少人知道CDF是什么,在判断知名度的时候不能以免税品这么一个小圈子来判断,中免集团从事的是大众消费品行业,肯定要以普通大众的眼光来进行。cdfg.com这个域名没有达到有影响力的知名度,“说我方搭便车,是毫无根据的,我方使用的是‘与免税品同质同价’,意思就是我方销售的商品不是免税店的,但是跟免税店卖的一样,并没有贬损免税店的意思,相反是认可免税店售卖的产品,我方只是把免税店作为一个参照标杆。”



  被告方称,免税品并不是什么人随便就能买的,只能是去特定地点进行购买,那些没有出国的消费者,到被告的网站来购买,并没有抢中免集团的客户。



   被告方还称,其与中免集团商标不构成近;也不认可索赔金额,因为这不是合理索赔,“中免集团说我方有很多会员等都是毫无根据的猜测,目前来看中免并不是为了这几十万赔偿来的,目的就是想让我方不再继续经营。”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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