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某酒业公司模仿古井贡酒瓶及包装盒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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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某酒业公司模仿古井贡酒瓶及包装盒立体商标
发布日期:2021年7月23日 浏览[268]

"五粮液""剑南春""古井贡"等是大众熟悉的酒类品牌。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除了酒的名称是注册商标之外,还可能有外包装盒、酒瓶等注册商标,并把这种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白酒外包装盒及酒瓶立体商标知识产权的案件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酿酒企业,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赢得了众多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在吴江区盛泽镇某酒厂查获一批模仿古井贡酒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经销部门的经营者洪某向执法人员透露,该批白酒是从亳州市某酒厂进货。

2020年11月,古井公司将盛泽一批批发部和亳州某酒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吴江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蚌州某酒厂承认查获的白酒系其公司生产,但声称其生产的白酒为自产白酒,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与其生产商品的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初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古井公司享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13701700号酒瓶造型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原浆”等字样。13701700酒瓶造型立体商标,内含柱形瓶身、圈金属色密封圈、旋转式瓶盖,瓶身附盘龙造型,并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本包装酒盒立体商标由长方体包装盒和前后、左右、左右、右、顶五个立面组合而成,前立面主要图案为酒瓶形状,酒瓶图案下方均有浅色横标,横标中间有一个环形图案,其中以文字或数字来标注。从亳州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金井福”原浆酒系列产品的酒瓶和古井公司使用的包装盒在文字标注、瓶身龙形纹饰、代言人图片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瓶身、瓶盖、瓶口的金属色密封圈及瓶盖、瓶盖、瓶口的酒瓶、瓶口的酒瓶图案、瓶口的瓶口、瓶口上的酒瓶、瓶盖、瓶口的酒瓶、瓶口的酒瓶、瓶口的瓶口、瓶口上的酒瓶、瓶口的酒瓶、瓶口的酒瓶和文字在构图中的位置等高度近似,在整体上造成混淆与误认,构成立体商标的近似。蚌州某酒类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商标,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样,在盛泽某批发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也构成侵权。

初审法院判决亳州某酒厂和盛泽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亳州某酒厂赔偿古井公司105000元。由于产品批发部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因此该批发部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赔偿。宣判后,亳州某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苏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立体商标为识别商品来源核心标志

  商品上的文字、图形等平面标识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消费者对于文字、图案的记忆较为直观,消费者会自然而然地将文字、图案与商品联系到一起。相反,相关公众通常不容易将商品包装和商品本身形状认知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这些由商品包装、商品本身的形状构成的商标我们称之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巧克力外包装、香皂造型、饮料瓶、立体车标等。本案中,古井公司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酒盒均属于立体商标。

  本案被诉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虽然附有自己的文字商标,但其使用的酒瓶及外包装盒有明显的模仿痕迹,侵犯了古井公司的立体商标。此前,亳州某酒业公司就曾与古井公司存在数次知识产权纠纷,但亳州某酒业公司仍没有关注作为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的古井公司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注意加以避让,还使用与古井公司相近似的酒瓶与外包装,极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有较为明显的“傍名牌”意图,理应受到一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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