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脸鸡排”遭侵权 两“李鬼”公司被判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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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脸鸡排”遭侵权 两“李鬼”公司被判赔偿20万元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7日 浏览[226]

随着南京“大脸鸡排”的品牌及商标影响力不断提升,市场上山寨“大脸鸡排”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脸鸡排”诉多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宣判,维持了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南京某餐饮公司被判一次性赔偿20万元,另一家公司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大脸鸡排”商标被侵权,持有人状告侵权公司

  大脸鸡排是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众多品牌之一,该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867796号“大脸鸡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平面图、传单、名片等;并取得“大脸鸡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鸡肉食品、肉、腌肉。

  彼格菲斯公司发现,南京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网店页面中大量标题和图片均使用了“大脸鸡排”字样;而某食品商行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的产品名称及外观包括“鸡排”“爱心”“爆浆”“大脸”字样。

  彼格菲斯公司认为,餐饮公司在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在涉案产品上大量使用“大脸鸡排”字样,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彼格菲斯公司将餐饮公司、食品商行与食品公司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餐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食品商行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食品公司仅向食品商行提供散装产品,不负责内外包装,故虽取证的鸡排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食品公司,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为鸡肉生产商,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了标注“大脸鸡排”字样的外包装,故被告食品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被告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大脸鸡排”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餐饮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食品商行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体现对本土企业主创业热情的保护

  “南京彼格菲斯公司旗下的‘大脸鸡排’是南京著名的青年创业品牌,自2012年成立以来,该公司对‘大脸鸡排’品牌进行持续宣传,随着品牌及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市场上山寨‘大脸鸡排’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在严格区分不同侵权主体的行为特点、侵权后果的前提下,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终作出的判决体现了对南京特色品牌商标、对南京本土企业主的创业热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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