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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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2年8月8日 浏览[27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默邦公司)与被告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默邦公司诉称,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在百度网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称进行搜索时,莫特森公司的关键词商业推广结果与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誉认证信息同时出现。莫特森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莫特森公司辩称,其设置“默邦”作为关键词系合法使用,且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用户混淆。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特森公司将“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该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点评

  在关键词商业推广模式为商家提供宣传便利、为用户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时,部分商家为增加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购买、利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对自身进行推广的现象不断出现。对此类纠纷中平台责任的审查,一是应结合个案情形,对涉案关键词的构成、被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当前的搜索技术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客观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是要适度提升平台注意义务,在搜索引擎产品日趋成熟,各大搜索引擎平台通过关键词商业推广、企业信誉加V认证等付费衍生服务获得了商业利益和发展机会的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起与其企业地位、技术水平相对应的注意义务,根据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数据,在现有技术和能力下完善关键词自动过滤系统,尽可能防范关键词侵权现象。三是合理设定平台注意义务,提升平台注意义务并不等于要求平台对所有关键词一一进行人工核查,也并非要求其屏蔽任何以企业名称全称为表现形式的关键词,对于平台的注意义务仍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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