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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特WALL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1日 浏览[1281]

前情提要:

20111025 日,江苏西沃里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3 葡萄酒,冰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成份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华丽特WALLET及图商标(即申请商标),2012614日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沃林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238473WALLEN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

办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商标代理人针对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从以下方面提出复审申请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2)根据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首要法定原则,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本案中,商标局仅是从其专业角度去考察商标是否近似,而未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符合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法定原则,事实上,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便可将二者轻松区别开来;

3)申请人严格按照申请商标华丽特WALLET及图标样进行使用宣传,并长期使用华丽特系列葡萄酒作为公司招待用酒,除直接销售外,申请人还选择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销售申请商标产品,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极高的显著性,若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申请商标理应得到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结果:

经过我司商标代理人对申请商标提出的充分的复审理由。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华丽特WALLET及图与引证在先注册的“WALLEN”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最终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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