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10年09月14日,安徽省亳州华夏第一井酒厂在第33类“酒(饮料),烧酒,白兰地,鸡尾酒,朗姆酒,开胃酒,苹果酒,黄酒,料酒,含酒精液体”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即被异议商标),2011年8月13日经初步审查予以公告。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却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夸大宣传且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办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律师针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从以下及方面予以全面反驳:
1.答辩人企业是业内知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天下第一井”、“九井贡酒”等品牌系答辩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尤其是答辩人在第33类上早已拥有第1522845号“天下第一井”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标在长期的宣传使用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和识别性极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2. 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的酒等商品项目上,商标名称与使用商品项目无直接联系,不具备扩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前提条件,且“天下第一”已经泛化,诸多企业都注册了带有“天下第一”字样的商标,都已被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情形。
3. 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项目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相反,答辩人力争做到产品质量第一、服务品质第一,反映了积极向上的社会理念,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情形。
4.异议人与答辩人地处同一区域,同属于酒类生厂商,在知晓答辩人“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标产品销售较好的情况下,伺机提起异议,企图阻碍答辩人的正常经营,其主观恶意性十分明显。
商标局裁定结果:
经过我司律师对对方异议理由的客观剖析与积极答辩。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天下第一井真贡”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该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最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667436号“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