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05-04-15日,惠志清【即答辩人】在第25类“T恤衫,衬衫,服装,工作服,领带,帽,内衣,袜,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商品上申请注册了“GREEN COAST”商标【即被异议商标】,2008-11-06日经初步审查予以公告。但是,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却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GREEN COAST”商标权的侵犯。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已经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
办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商标代理人针对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的异议复审理由,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全面反驳:
1.申请人的“GREEN COAST”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也未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申请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中国大陆已经在先使用“GREEN COAS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其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并不能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恶意抢注情形。
2.被异议商标“GREEN COAST”是通过商标局严格审查的,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和审查标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结果:
经过商标代理人对对方异议复审理由的客观剖析与积极答辩。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称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缺乏充分的事实。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