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要点: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了“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类似“AB”结构的商标通常会与“BA”结构的商标判定为近似,但本案中商评委最终认定“君盛百货”与“盛君”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原因为何?
具体案情:
深圳市君盛百货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君盛百货(JUNSEM DEPARTMENT STORE)”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已注册的“盛君”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委托超凡知识产权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经商评委审理后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律师分析:
商标局在进行商标近似审查时,一般会将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此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时,不仅会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还会结合当事人在驳回复审的理由阐述和证据材料来对商标近似进行再判断。本案中,商标局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引证“盛君”商标将申请商标“君盛百货”予以驳回完全在情理之中,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放弃,而是积极地采取驳回复审进行全力争取。在驳回复审中,代理律师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通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现实中申请商标没有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商标“君盛百货”并非简单地将引证商标“盛君”进行排列顺序的颠倒,两者在具体的含义、表现形式上均有一定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最终商评委采纳了上述驳回复审理由,认定“君盛百货”商标与“盛君”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并决定对申请商标“君盛百货”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后记: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经突破千万大关,因此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驳回复审作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尚未得到商标申请人的充分重视。据相关统计,我国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成功率接近百分之五十,而且不少知名品牌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因此商标申请人在遭遇商标被驳回时,切不可轻易放弃,应尽量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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