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海贼王”等手办玩具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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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海贼王”等手办玩具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2日 浏览[441]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注册商标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余名被告人被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S.H.Figuarts”商标、“Portrait.Of.Pirates”商标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4年8月14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8类玩具等商品。

  柯某甲与被告人翁某某夫妇于2016年3月、2019年1月先后注册成立博罗县嘉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豪动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排其妹夫、妹妹被告人洪某某、柯某乙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

  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柯某甲同时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东莞市桥头镇开设工厂,指派被告人洪某某具体负责管理、采购原材料及组织聘用人员,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罗某某、何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刘某等人为铸钢部、工模部、注塑部、喷油部、移印部、吸塑部、装配部、质检部等部门负责人,采购原材料、组织工人以流水线形式生产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并在东莞市桥头镇、广州市大新路等多处租赁仓库,雇佣文某、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储存和运输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柯某甲与被告人翁某某另在广州市国际玩具城租赁商铺,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沈某某等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二十余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的假冒“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的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至1,500余万元。

  2019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广州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并于当日及次日在涉案工厂、商铺以及仓库搜查扣押了大量标注“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等注册商标的动漫玩具。

  案件处理中,被告人翁某某向被害单位赔款、达成谅解协议,销毁了涉案模具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上海杨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洪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受他人雇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翁某某、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二十余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

  株式会社万代和株式会社梅格屋旗下“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商标的“火影忍者”“圣斗士星矢”“海贼王”等手办形象玩具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玩具爱好者的喜爱,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扰乱了玩具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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